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某某万丰石材厂、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抗6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莱州市***万丰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李金村。
经营者:徐永平,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东。
法定代表人:王宗木,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赵化泉,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诉人莱州市***万丰石材厂因与被申诉人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化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3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烟检民监[2020]3706000018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 兰
审判员 辛建国
审判员 史殿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重霄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抗6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莱州市***万丰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李金村。
经营者:徐永平,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东。
法定代表人:王宗木,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赵化泉,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诉人莱州市***万丰石材厂因与被申诉人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化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3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烟检民监[2020]3706000018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 兰
审判员 辛建国
审判员 史殿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重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