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执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东。
法定代表人王宗木。
被执行人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18号兰菊电器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董事长。
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京仲裁字第108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全部房产。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对外投资、股票、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3907358.03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108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 亮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周明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皮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