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502号
申请人: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二条。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80813.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等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0813.8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