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8415号
原告: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金光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19元,由原告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凡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