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8415号 原告: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金光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19元,由原告上海合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凡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