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90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潞城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政工程公司称要与被告潞城镇政府进行庭外协商,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工程公司以与被告潞城镇政府进行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马 辉
书记员 杨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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