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16307号
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与被告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住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汇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住总公司与汇超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住总公司承包汇超公司的工程,汇超公司支付住总公司工程款,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汇超公司与住总公司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各期工程款应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分别支付。住总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包含总工程款3%的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该部分款项应在两年质保期届满后支付,而案涉工程验收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质保期尚未届满,故该部分款项汇超公司尚无需支付。因此,住总公司要求汇超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其中合理部分,即6869137.19元。住总公司主张汇超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同意按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但根据合同约定及案涉工程验收时间,起算时间应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住总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0月11日,汇超公司与住总公司签订了《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住总公司承包汇超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旧县村西南地块的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小市政工程,合同价款1346万元。工程实际竣工及竣工证书发出、结算完成及承包人提交竣工图和其他一切有关资料后,支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7%(同时提供包含保修款在内全额发票),合同计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质量保修期满且承包人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报修义务,办理完相关审议手续后无息结清。发包人依应付而未付款额度为基数,按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工程有变更情况。2020年6月30日,案涉工程完工,并由住总公司及北京华艺空间建设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北京京朋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庭审中,汇超公司认可包括合同内及合同外的案涉工程均于2020年6月30日验收合格,并于当日收到了包括竣工图在内的相关材料,并认可合同内金额1346万元及合同外金额6427770.3元。住总公司认可其主张的金额中应包含总金额3%的质保金,该部分工程款因质保期尚未届满故未到支付期限。住总公司认可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以其他97%的工程款到期时间为准,且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有《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单、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验收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69137.19元;二、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869137.1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30元,由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8元(已交纳);由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9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