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2112号
原告:西岗区佳信展示工作室,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451-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03MA0U3JWC4H。
经营者:孙红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军,男,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上海三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B座504#。
法定代表人:朱学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岗区佳信展示工作室与被告大连上海三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旖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