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931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8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臻家,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第三人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