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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931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8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臻家,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第三人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