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469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臻家
被执行人:大连红旗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红旗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铁
审判员 郭 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