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1688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6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付位于蒲城县荆姚镇常家村面积为26024.5平方米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蒲城县不动产权第0001988号)、土地上所涉建筑物及相关辅助设施,支付违约金10万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在上述场地张贴了迁出腾退公告,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后查明,案涉上述土地及建筑物现由案外人党伟占有使用,被执行人***未实际控制。经征求案外人党伟的意见,其向本院承诺于2023年3月31日前主动搬离上述土地及建筑物,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不仅影响了人们的健康**活,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为了化解各方矛盾、稳妥腾退案涉土地及建筑物,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在实际占有人对腾退时间作出明确承诺的情况下,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26执1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才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