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516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8125T。
法定代表人:刘培峰,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XX路XX号XX花园XX苑XX号楼10401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韩洁,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咸阳第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57KXK。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XX园XX室。
负责人:王鹏彦,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武武、韩小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咸阳第二分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和第三人的纠纷在另一案件中已经调解,申请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承担。
审判员  张安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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