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4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中乾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工务段,住所地:**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辽宁中乾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乾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工务段(以下简称四平工务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3)吉0422民初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劲义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中铁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错误,该条款已经被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予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省东辽县人民法院管辖。一、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由于两者法律位阶相同、性质相同,当具体规定发生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法的规定。二、从立法本意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恰恰是为了解决管辖权冲突的问题。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是新增法条,其本意是为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不动产纠纷的范围,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其中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目的恰恰是为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管辖冲突问题。三、2017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中再次明确: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属于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范围。2017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裁判意见再次明确了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范围。四、与本案相似案件,已经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裁定由**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中铁公司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起诉至原审法院,施工地点在**省东辽县辖区,该起案涉工程的施工地以及施工内容均与本案一致,中铁公司同样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原审法院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移送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上诉后,辽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与上述案件属于完全同类案,即被告主体一致,涉案事实一致,案涉工程地点及内容一致,因此,应当依法支持劲义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同样支持了劲义公司的观点,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人民法院做到同案同判,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又能达到定纷止争的裁判结果。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中铁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支持劲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劲义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中铁公司、中乾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平工务段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劲义公司与四平工务段、中铁公司、中乾公司因履行四梅线K91+138、K91+624道口平改立工程建设施工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及施工行为地均在**省东辽县,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省东辽县人民法院管辖。劲义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3)吉0422民初6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省东辽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史 震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