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0171号
原告:深圳市毅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路观峰阁E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9699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2899号西岸国际花园北苑10幢104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8125T。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毅恒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或被告项目部均未与原告签订过相关的运输合同及结算材料,原告提供的运费结算对账单上仅有两个自然人签字,无被告或被告项目部的印章,更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其为被告或被告项目部提供了运输服务,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不能适用民诉法运输合同相关管辖条款,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并非本院管辖辖区,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边国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