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3民初922号
原告:平凉众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恒润大厦2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2899号西岸国际花园北苑10幢104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众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平凉众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凉众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案涉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对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众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平凉众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