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2民初2087号
原告: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96。
法定代表人:周立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二伟、傅洁,(实习),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耀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33。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海,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系被告中兴耀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某,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系原汉中市致一视觉装饰有限公司股东,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李某某,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汉中市汉台区,系原汉中市致一视觉装饰有限公司股东,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耀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7元,减半收取3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