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91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国、庄园,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王剑。
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510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