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78号
原告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108号一楼展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国、庄园,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平昌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
原告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公司对其所有的办公楼和食堂10#、11#室内装饰工程进行招标,原告于2014年1月9日进行了投标,并按照原告的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招标结束后,原告未能中标,被告未能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原告索要无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返还的利息。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500元的招标资料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10#、11#楼室内装饰工程招标资料费500元。2014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10#、11#楼室内装饰工程投标保证金5万元。原告在缴纳保证金后,并未收到中标通知,也未与被告签订相关合同。原告向被告索要投标保证金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收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由被告出具的收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参与被告公司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被告单位应该向包括原告单位在内的参与投标人公示中标信息,如中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如未中标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现原告并未收到被告的中标通知,也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单位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自2014年1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返还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南天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严菲
(附上诉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