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建友机械有限公司、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建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94130181R),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工业园路(银亚运输公司对面)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8712098A),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10号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1#住宅楼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建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民申364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建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176868元及违约金(以17686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三亚建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205699.77元(含本金176868元,违约金22392.8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97.56元,执行费2941.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5699.77元。 202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三亚建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确认本案执行到位案款全部转入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账户(户名: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账号:×××)。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05699.77元中的202758.39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三亚建友机械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该款项由案外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代为领取),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2941.38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