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86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亿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T4M36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抱坡村四组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8712098A),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空国瑞城(铂仕苑)1号楼住宅楼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亿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30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亿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74,181.9元;变更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107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亿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74,18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640890.8元(含本金574181.9元,判决确认利息52433.82元,迟延履行利息602.89元,执行费8672.19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40890.8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640890.8元中的632218.61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亿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8672.19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