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150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东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保全人:大连恒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陈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牟岩山,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连恒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盘锦项目部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大连恒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牟岩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大连恒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牟岩山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大连恒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牟岩山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通过网络查控查封/扣留/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留/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责令被保全人大连恒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牟岩山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质押/租赁/赠与被查封/扣留/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被保全人大连恒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牟岩山违反上述禁令,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