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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三元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34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水电设备厂,住所地曲阜市校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22365X。
法定代表人:*清海,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曲阜市三元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校场路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1409940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水电设备厂与被告曲阜市三元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鲁0881民初34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三元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山东省水电设备厂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水电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曲阜市三元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