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3442号
原告:山东省水电设备厂,住所地曲阜市校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22365X。
法定代表人:*清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阜市三元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校场路东首路北(酒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140994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水电设备厂与被告曲阜市三元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水电设备厂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三元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省水电设备厂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曲阜市三元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