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1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广路泰景山城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鹏飞,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彪,辽宁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齐文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铮,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现一审法院并未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鉴定,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现上诉人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是否应当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洪骥
审 判 员 盖国林
审 判 员 关春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叶纭
书 记 员 翟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