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1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京路二段23-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铭,辽宁朋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二段23-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本院给予准许。
本院认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上诉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华政通
审 判 员 王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