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3民初5202号
原告: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宫家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宇,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1-1号。
法定代表人:赵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爽,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玉虎,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工程施工所在地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属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南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