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9801号
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4-C。
法定代表人:赵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彤,系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沈阳市铁**兴华北街**甲/div>
负责人:周怀忠。
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家海。
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原、被告虽签订过代物清偿协议,但从原告的诉请来看,因代物清偿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告主张解除该协议,而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因此,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嘉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迪
书记员慕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