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辽0114民初1051号
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佳(主审)、人民陪审员施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4440.5元,由原告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宝伟 审 判 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施 文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