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328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庄打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