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328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庄打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