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282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润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44973285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成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