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20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
住址:辽宁省盖州市。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
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政府办公楼东侧
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
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龙***帝璟东方圣菲小区15#延安
路南段1-3层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P5RRC0T。
法定代表人:侯美月,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
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网络查询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同时申请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单号:2997602041320230000265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房屋(以1000万元数额为限)。
查封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隐匿、毁损。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抵押、出租。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