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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20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 住址:辽宁省盖州市。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 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政府办公楼东侧 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 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龙***帝璟东方圣菲小区15#延安 路南段1-3层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P5RRC0T。 法定代表人:侯美月,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 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网络查询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同时申请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单号:2997602041320230000265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房屋(以1000万元数额为限)。 查封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隐匿、毁损。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抵押、出租。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