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3628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03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盖州市万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闯,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正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政府办公楼东侧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龙***帝璟东方圣菲小区15#延安路南段1-3层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P5RRC0T
法定代表人:候美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建设公司)、大连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程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