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3628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03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盖州市万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闯,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正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政府办公楼东侧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龙***帝璟东方圣菲小区15#延安路南段1-3层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P5RRC0T 法定代表人:候美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建设公司)、大连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程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