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758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