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1980号
原告:刘淑华,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大郑镇郑中街118号(政府2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Y76KW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大连汇众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刘淑华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
审判员 卢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