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汇众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1980号 原告:刘淑华,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大郑镇郑中街118号(政府2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Y76KW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大连汇众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刘淑华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 审判员 卢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