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3194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闯,大连市普兰店区正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申请人: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候美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连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30万元,并提供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单号xxxxxxxxxxxx)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30万元。
上述控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都本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