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异313号 异议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4783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请求撤销(2022)辽0283执5165号执行裁定书和(2022)辽0283执5165号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向异议人送达了(2022)辽0283执5165号执行裁定书和(2022)辽0283执5165号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128716元。通知书内容:限异议人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徐岭镇桥东建筑管架租赁站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128716元。异议人对***并不负有到期债务,***基于施工帝璟香格里部分工程将大连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异议人起诉至庄河市人民法院,要求给付工程款,但该案现在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现无法确定异议人是否应向***承担给付责任及给付金额,故贵院作出的裁定书没有事实依据,要求异议人15日内给付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依法不成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本案,(2022)辽0283执5165号执行裁定冻结的***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尚未经生效判决确定,依据上述规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冻结的到期债权并不存在为由所提出的异议,应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综上,异议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