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执2102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603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65821H。
法定代表人:庞伟强。
关于被执行人***、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607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负担案件受理费5079元和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限制高消费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明
审判员  麦华杰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邓苑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