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异727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体育一街**首层商场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M1MB6T。
法定代表人:蔡文静。
委托代理人:赖璇,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织机构代码89353032-3。
负责人:蒋振流。
被执行人:佛山索澜特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三山科创中心****自编之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0608XL。
法定代表人:庞伟强。
被执行人:刘谷庭,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v>
被执行人:冯国杰,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v>
被执行人: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三山科创中心****自编之一信用代码91440605731465821H。
法定代表人:庞伟强。
被执行人:张华仔,男,汉族,1956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佛山市海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三山科创中心****自编之一码9144060557238699X1。
法定代表人:唐启明。
被执行人:张盛,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典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三山科创中心****自编之二4406050685253130。
法定代表人:林朝炳。
本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索澜特贸易有限公司、刘谷庭、冯国杰、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华仔、***、佛山市海角贸易有限公司、张盛、佛山市华典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证明、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材料。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理情况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索澜特贸易有限公司、刘谷庭、冯国杰、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华仔、***、佛山市海角贸易有限公司、张盛、佛山市华典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1、佛山索澜特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969644.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刘谷庭、冯国杰、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华仔、***、佛山市华典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佛山索澜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张华仔、***提供的房产及汽车位在最高本金余额1558.66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佛山市海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在最高本金余额2236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张盛提供的两处房产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628.31万元、369.74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佛城法执字第2734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佛山市海角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张华仔名下房产,执行款已办理分配。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2734号-20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2016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2734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15)佛城法执字第27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三)债权转让情况
本案债权经历两次转让
第一次转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佛山索澜特贸易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本案债权,并于2015年8月10日将债权转让事宜在《南方日报》A09版予以公告。
第二次转让:2021年8月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益等所有权益转让给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7月20日双方在《羊城晚报》A9版刊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以公告形式告知债务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021年8月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证明,证明将本案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益等所有权益一并转让给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确认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完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对价。
现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该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出让人书面确认受让人取得该债权,三是已经有效通知了被执行人。
本案债权两次转让,转让协议均未约定债权属于限制转让债权。第一次转让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效,并裁定变更了申请执行人。第二次债权转让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受让人并非限制主体,转让债权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消极事由,债权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债权转让,转让方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确认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本院予以认可。
在通知被执行人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债权过程中,双方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通知的效力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出让人书面认可了受让人取得本案债权,并已经有效通知被执行人。本院对上述债权转让行为予以确认。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7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禅城区飞越无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柳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小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