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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8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603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65821H。 诉讼代表人: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 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等20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7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7月11日对本案公开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2022年9月2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查过程中出现新的案件事实,且与本案相关联的另案已作出判决。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公正处理,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71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