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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30民初1209号
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四楼403-1。
法定代表人:黄永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海英,海南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萍,海南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房。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
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全部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刘慧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唐伟雄
书记员王忠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