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638号
申请人: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4331602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8758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民万泰新能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AB4R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民万泰新能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民万泰新能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263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民万泰新能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263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