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6458号之一
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凤凰山厂房(J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福能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石佛寺镇育才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号。
法定代表人:***。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能达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