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64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凤凰山厂房(J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福能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石佛寺镇育才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能达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2)鄂0114民初6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能达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福能达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的冻结及等值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