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相邻关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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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1号楼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嘉丽、查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鸿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号海南时代广场28楼A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垂瑜,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鸿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禧公司)相邻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2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海南鸿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应由一审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未提交答辩意见。
海南鸿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基于万泰公司及鸿禧公司在位于海口市××区号省水产大院内的联合产权式酒店工程的施工,导致相邻方***、***的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房屋受损而提起的诉讼,该案件系因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辖区,应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曲洁
审判员符敏秀
审判员章蕾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静瑜
书记员吴崇广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