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2民初163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州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民万泰新能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5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民万泰新能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5元,减半收取计12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