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2民初163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州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民万泰新能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5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民万泰新能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5元,减半收取计12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