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1376号
原告:海南丰润溢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9公里往风景路200米左侧(中国石油加油站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丰润溢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海南丰润溢德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丰润溢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