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亚海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97983294D),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路(三亚市技工学校东侧)25、26、27、2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诚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87588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海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海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890.69元(以191890.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225499.2元(含本金191890.69元,判决利息27956.7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17.82元,执行费3233.9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1890.69元。本院现已将前述到账案款中的189153.39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三亚海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剩余2737.3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因本案剩余债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608.51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3608.51元中的33111.83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三亚海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债务,剩余496.68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