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3718号
原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