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130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鑫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6MA5THCMT54,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天涯南岛农场14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87588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鑫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诉前调确90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鑫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24年10月21日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三亚鑫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5091.8元、律师服务费5000元,共计80091.8元。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前向三亚鑫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80091.8元。三亚鑫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82903.14元(含本金80091.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709.96元,执行费1101.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903.14元。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82903.14元中的81801.76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三亚鑫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1101.38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