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8054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218260,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工业园区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87588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C30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2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2********),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琼0271诉前调确60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共计5853324.65元未付清;二、上述款项5853324.65元,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于2024年10月30日前向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向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5年1月25日前向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53324.65元。三、如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三方有关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终止,互不追究并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四、如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本协议约定任一期足额向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则视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利息(利息以未付剩余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及本案律师服务费169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之规定,本案符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琼0271执80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