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64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875884),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三层C3009。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琼027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3280.35元及利息(利息以323280.35元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9.06元,由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270元,由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340059.3元(本金323280.35元,利息5381.51元,迟延履行利息1131.48元,保全费2270元,案件受理费3149.06元,执行费4846.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340059.3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40059.3元中的332063.34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余款3149.06元作为案件受理费、4846.9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